【介绍】
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业银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200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致力于建设经营特色明显、服务高效便捷、功能齐全协同、价值创造能力突出的国际一流商业银行集团。中国农业银行凭借全面的业务组合、庞大的分销网络和领先的技术平台,向广大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截至2016年末,中国农业银行总资产195,700.61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97,196.39亿元,吸收存款150,380.01亿元,资本充足率13.04%,全年实现净利润1,840.60亿元。
截至2016年末,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共计23,682个,包括总行本部、总行营业部、3个总行专营机构,37个一级(直属)分行,365个二级分行(含省区分行营业部),3,506个一级支行(含直辖市、直属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营业部)、19,714个基层营业机构以及55个其他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10家境外分行和3家境外代表处。中国农业银行拥有14家主要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内9家,境外5家。
2014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连续三年将中国农业银行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2016年,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中,中国农业银行位列第29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计,中国农业银行位列第5位。中国农业银行标准普尔发行人信用评级为A/A-1,惠誉长/短期发行人违约评级为A/F1。
【成立时间】
1951年
【融资贷款政策】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
减免保证金开证是银行应客户申请,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开出信用证的一种融资业务。
二、打包贷款
打包放款是客户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凭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我行申请的短期贷款。
三、出口票据贴现
出口票据贴现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开证银行承兑、跟单托收项下汇票由银行加具保付签字后,在到期日前,由我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其往来银行或指定银行,由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五、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我行收到客户在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或汇款项下提供的相关单据后,向客户提供的用于支付该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或汇款项下金额的短期资金融通。
六、提单背书
提单背书是指农业银行根据贵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部分正本海运提单直寄贵公司、且海运提单的抬头为农业银行时,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未到农业银行而货物已到达港口的情况下,贵公司为及时提货,可将已收到的部分正本海运提单提交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进行背书转让。
七、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贵公司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业务。
八、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同时在信用证条款中承诺单证相符情况下即期付款,开证申请人到期偿付开证行的信用证。
九、保付加签
保付加签业务是指在以D/A或T/T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誉难以确定,要求第三方(一般是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注担保银行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
十、国际贸易订单融资
订单融资是指在以汇款、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凭出口合同/订单,向农行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融资。
十一、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承兑交单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商业咨询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十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险,发运货物后,将相关单据提交银行或将应收账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并将保险赔款权益转让银行以后,由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融资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支付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十三、出口单据质押贷款
出口单据质押贷款是指以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企业凭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向银行质押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融资方式。
十四、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是指贵公司在采用汇款结算方式下向进口商赊销货物或服务时,按照合同规定出运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将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与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按照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向贵公司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
十五、出口买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在出口国政府或该政府主办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支持下,为扩大出口而向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一种贷款。
十六、收付通
收付通是指贵公司凭其出口业务中代理行已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付款承诺,或已保付加签的跟单托收项下远期汇票,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对外保函、保付加签等贸易融资业务,在足额或部分覆盖上述业务风险时,可等额抵扣上述贸易融资业务应提供的担保或应缴纳的保证金。
十七、贸易项下风险参与
贸易项下风险参与是指信用证项下议付行/保兑行、福费廷包买商以及保函项下受益银行为降低自己所承担的风险,邀请一家或几家银行共同承担开证行/承兑行或反担保行/担保银行资金或信用风险的业务。
十八、进口项下保付加签
进口项下保付加签是指以D/A或T/T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贵公司的信誉难以确定,要求农业银行对贵公司的资信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农业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上加注“PERAVAL”字样,并签注银行名字,从而构成农业银行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
【使用规则】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政府和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确保贷款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省投资,提高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贷款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采购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经济、有效的原则,节约资金并提高效率。
第五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为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六条 项目采购应程序公开,采用合理的评标方法,杜绝采购中的营私舞弊现象。
第七条 项目采购应尽可能购买成套设备。如果没有成套设备,可按单件或组合购买。
第三章 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采购范围
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从国内外采购的设备、原材料、技术与服务,以及项目的土建工程等,都属于项目采购范围。
第九条 采购方式
项目采购的方式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有限国际招标(LIB)、国内竞争性招标(NCB)、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自营工程。
国际竞争性招标指公开刊登采购广告,在国际范围内邀请投标人进行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式。
有限国际招标是指不公开刊登广告,而是通过直接邀请所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至少要邀请代表行业先进水平的3个国家的4家合格厂商进行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
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在国内刊登广告和按国内程序进行的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同时应遵循财政部颁布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
询价采购指无需正式的招标文件,而对国内外至少3家合格厂商的报价进行比较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招标采购的程序
(1)编制标书;(2)发布招标广告;(3)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4)发售标书;(5)投标;(6)开标;(7)评标并将评标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8)授标;(9)签订合同。
第四章 采购的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的限额管理
凡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凡在1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之间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有限国际招标方式;凡在1万美元至10万美元之间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凡金额低于1万美元的设备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
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土建工程,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特大型土建工程应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的审批与管理
农业银行对项目采购实行总行和分行两级审批、管理。由总行审批的项目,其采购原则上由总行审批和管理,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采购,经总行审查后报世界银行审批。审批的内容是:(1)标书;(2)评标报告。其他项目的采购由省分行负责审批和统一管理,并在向总行申请偿付贷款前将项目采购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公司的选择
项目采购的招标业务,必须委托农业银行认可的、具备国际或国内招标资格的专业招标公司办理。
第十四条 采购的审批
凡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采购,经总行审查后报世界银行审批。审批的内容是:(1)评书;(2)评标报告。
第十五条 采购的监督管理
在项目的准备阶段,农业银行应要求对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编制项目的采购计划,并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查。
农业银行项目管理人员应参与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包括开标、评标及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
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农业银行应要求对项目采购的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公证,如有必要,由农业银行指定仲裁机构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
项目采购的国际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办理。
农业银行项目管理人员应对招标采购进行事后的跟踪和监测,有关采购的文件、资料和监测记录都应保存在项目档案中。
第十六条 对采购不当的制裁
对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支出,农业银行将不予贷款,并及时收回发放的贷款,直至撤销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分行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农银发〔1993〕24号)同时废止。